狗狗想「人類供我吃、供我住、陪我玩,人類一定是神」;貓貓想「人類供我吃、供我住、陪我玩,我一定是神」…。相信這是不少「貓派人士」、「狗派」人士最莞爾卻感同身受的經驗與心得。
在「十二夜」等紀錄片以及相關愛心團體不斷以口號「收(領)養取代販賣」。領養浪浪已經成為一種可以被接受的方式。因此,有更多個人或團體以各種方式投入領養浪浪這個活動,如「各地區公立動物之家」、「各愛心團體」,甚至有大家常稱的「中途愛媽、愛爸」以及各式「公益寵物咖啡廳(店)」一起努力。
但隨之而來的,成為風氣後,爭議也會隨之而生。為避免浪浪被不當人士領養反而進入更危險的地方,經過相關愛浪浪的法律人士獻策,現在都會有所謂「愛心認養契約(協議)書」這類正式文件,作為過濾、篩選不佳、不適當的認養人,也是一種願意負責的展示。
但過份的關懷,有時反成為窒礙。近來常有民眾跑來詢問,說從某愛媽或某單位認養一隻貓咪,但要求要隨時給他們家訪?又後來因為貓咪健康問題,而被指責是沒有好好照顧貓咪,依照協議,主張要把貓咪交回或賠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等問題。
其實,撇開法律不談,會有這類問題,都是基於對浪浪的愛所造成。出養的一方,總希望「孩子」能遇到好人家,能夠像在之前的地方(不管是愛心團體或中途之家)一樣被妥善照顧;但收養者一方,則是認為這是來到「自己」家裡的「孩子」,應該是以自己的照顧方式為主。而不是都有人在指導、指揮。
然而,從法律來看,已經有法院判決明白指出:協議書常有所謂約定「追蹤訪視」,其目的應在於確認「孩子」在收養者家中之生活狀況是否正常,此應為收養者配合接受出養者訪視之義務、但若未顧及另一方日常作息,未預先通知,或訪視次數過於頻繁,形同騷擾,則均認為行使權利違反誠信方法。因此,協議書可以約定追蹤訪視,但並非可以任意為之,必須是在尊重另一方的方式下進行,例如要事先通知等等。
至於,會有所謂「交回」、「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情事,多半都是此類協議書的內容,會有約定「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不得有虐待或傷害的行為等」、「需妥善照顧健康」等約定,且另外會約定,違者「無條件交回」、「給付XX元違約金」等。而一旦有「孩子」身體狀況發生問題或是較長時間未讓出養的一方知悉。這時如果雙方不能妥善協商解決,而只能訴諸法院要求賠償時,法院就回到請求賠償的規定,審酌這些狀況是「誰造成」的(是不是收養者)?若是,則當然可以要求其負責(尤其是那些虐待動物的)。但接下來的,就是「賠償數額」的問題,很遺憾的,即便我們對浪浪感情親如家人,在法律的評價上,仍就是法律上的「物」,而僅有財產上價值的賠償,至於精神賠償的部分,目前法院判決則多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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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愛心收養動物、追蹤訪視、違約金、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