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收到一個警察局開來的告誡書,我該怎麼辦…」這大概是最近常會被詢問到的問題。不管是網路或是電話諮詢,這類問題總是層出不窮。
最近新修正(或增定)的法律,很常出現所謂「書面告誡」,此種制度,直接賦予「警察機關」一定權限,就由此告誡權力的行使,來達成立法目的。白話講,其實很像「開罰單」。但話雖然此,但可不能就把他當成跟交通罰單一樣簡單。因為,同樣叫書面告誡,在法律上卻可能有不同。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的「書面告誡」及其救濟。
是近來性平三法的重要立法之一,其中正式的將「跟蹤騷擾行為」正式明文且入罪化,而這裡的書面告誡,是指跟蹤騷擾行為正式經警方開始「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白話說,書面告誡已經表示開始了一個跟蹤騷擾的調查,且多半(很高機率)後面會接著刑事案件的偵查(立法理由中明白表示這是一個「刑事程序」),也就是之後要去地檢署說明案情(會收到一張地檢署的開庭通知,身份是被告)。這時建議一定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除此之外,還可以怎麼做呢?基本上收到書面告誡者,若認為這個書面告誡有問題,可以向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該法第4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就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還是不能接受,就不能表示不服(該法第4條第5項)。這個動作,如果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建議一定要做。因為實務上,若書面告誡確立,很高可能被認定就是有這個跟蹤騷擾行為的刑事偵查。
●洗錢防制法第15之2的「書面告誡」
至於,為了解決我國人頭帳戶詐騙等問題,洗錢防制法也於近期新增定第15之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之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就會收到XX分局的一張「書面告誡」。換言之,除了有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交付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並因此產生爭議(通常是被害人去報警了)就會收到書面告誡。
由於打詐政策,以往被以人頭帳戶凍結後,多半都是實際上領不出錢或被銀行通知時才會知道,且凍結後要等到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才有可能解凍,以致於先前就有不少民眾透過民意代表開記者會陳情此種情況已經影響到生計。因此,現在的書面告誡書面,會有一段記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理由書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換言之,還是屬於「行政訴訟」,當然這邊也是建議要跟律師諮商後再提出比較好。但不要忘了有30日的期間限制。
比較騷擾行為與提供帳戶與他人的行為,兩者都高度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對價交付帳戶、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書面告誡後又再提供帳戶給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是只有一個,也是有高度可能會涉入刑事案件),但兩者在性質上與後續救濟上確有不一樣的方式,這部分尤需特別注意。如果有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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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人頭帳戶、跟蹤騷擾、書面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