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民事訴訟前,許多當事人常詢問:「我想要提出民事訴訟,除了律師費用,還有其他的費用嗎? 這些費用要怎麼計算?」、「如果我訴訟贏了,能不能叫對方負擔我的律師費用? 」以下帶大家快速了解民事訴訟包含哪些費用。
● 裁判費
由於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大量資源來審理、調查。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要先繳交一筆費用來開啟訴訟程序,這筆費用就是「裁判費」。民事訴訟法中對於如何計算裁判費,有詳細的規定,例如:民事訴訟分成因財產權或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前者會依據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徵收不同裁判費用[1],約為訴訟標的金額的百分之一;後者則統一收取三千元[2]。司法院為了便民,製作了網頁可以讓民眾試算裁判費用[3],有需要者可參考。
● 訴訟費用
而判決主文中常見的「訴訟費用」則是較廣泛的概念,除了前面提到要繳給法院的裁判費之外,還包含了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及第77條之24所定之費用,如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等。原告起訴時先交給法院一筆裁判費用,隨著訴訟進行,若兩造有傳喚證人、聲請鑑定等等需求,這些費用會由聲請的一方先行負擔,都包含於訴訟費用中,最後,這些訴訟費用將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判決主文中也會寫明是由原告或被告,全部或依比例負擔。簡單來說,若原告完全勝訴,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倘若原告只有部分勝訴,法官也會算出兩造各自負擔的比例。
● 律師費
至於律師酬金,原則上都是當事人自己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需為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或民事第三審律師酬金,律師費才會納入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先前在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判決曾認為訴訟費用應另包含被告律師費用。其論理在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尤其是專利事件,有別一般單純之民事訴訟,其訴訟攻防之實施,有很大部分須要結合所涉專利技術領域以及法律之雙重專業。智慧財產訴訟是設有專業法院來加以優先管轄;在制度上,對於法官也有專業性之要求,而民事訴訟本須由法官與兩造共同協力進行,倘兩造未能有專業代理人協助,而須由法官不斷闡明解釋,又如何期待案件能夠專業迅速進行,而提供當事人高效、高品質之司法給付呢?審酌本案所涉爭執,包括對於線寬線距量測技術原理之瞭解分析,及專利法上全要件原則、均等論、專利請求項解釋等法律理論之理解運用,個案中確有整合法律及技術專業之必要,被告延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屬必要訴訟行為,因此律師費用6萬元應屬合理訴訟費用。
然本件訴訟上訴審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判決卻表示不同見解,認為關於民事訴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已有法律明確規定,且係採限制性規範,故已不得再援用司法院院字第205 號解釋,作為法院可以視個案,將律師酬金認定屬於必要費用而列入訴訟費用計算之依據。從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376號、100年台抗字第382號、100年台抗字988號等裁定足認第一、二審律師酬金,不得列入訴訟費用之一部,為最高法院向來穩定之見解。又第一、二審為事實審,與第三審屬法律審之性質不同,如將第一、二審律師酬金納入訴訟費用,其數額是否由司法院另定支給標準?或沿用目前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等問題,均有待相關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充分之討論、溝通並形成共識後,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之方式行之。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如由審理案件之法官,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將律師酬金納入訴訟費用計算,會造成當事人在起訴時,無法預測日後一旦敗訴,對造委任律師所支出之酬金,是否會被納入訴訟費用,由其負擔,自有欠缺法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之問題。
因此,目前實務上普遍認為民事第一、二審律師費並不包含於訴訟費用內。原則上除了民事第三審可要求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但該律師費用金額由法院核定),其餘情況皆各自負擔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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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民事訴訟法、訴訟費、裁判費用、律師費
[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I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II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