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也與傳統大不相同。過去多以三代同堂或大家庭為主,媳婦在長輩照護與家庭分工中往往承擔較多角色,容易在觀念上被期待「應該」照顧公婆。然而,現代以核心家庭、小家庭為主,夫妻雙方多以經濟獨立、分工自主為基礎,家庭責任的界線也更加明確。但在法律上,媳婦對於公婆是否負有扶養義務,則必須依民法的規定加以判斷,究竟法律如何衡量這些關係?在倫理期待與法律規範之間又如何取得平衡?以下將進一步探討。
一、法律怎麼規定扶養義務
先來看看民法的規定:
誰要互相扶養?
根據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因此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家屬,還有一種特別情況: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跟另一方的爸媽「同住」,那就有扶養義務。
換言之,當「夫妻一方」與其配偶的父母有同居的情形,則配偶一方與其父母之間,俱有互負扶養義務的可能。也就是說,媳婦若與公婆同住,就可能負擔扶養公婆義務。
什麼情況才需要被扶養?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此公婆必須「生活無法維持」而且「沒有謀生能力」,才有資格要求扶養。如果公婆有退休金、存款或還能工作,那就不一定需要媳婦出手扶養。
媳婦也有保護機制
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負扶養義務者可主張免除義務。如果媳婦因為扶養公婆,自己生活都快過不下去,可以主張免除義務。
扶養的順位
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在多數可能負擔扶養義務的人之中,媳婦(或女婿)排在第六順位,換句話說,需要前面順位的人都沒辦法扶養時,才會輪到媳婦。
二、媳婦要不要養公婆,取決於幾個條件
- 有沒有同居?
沒一起住,不符合民法規定,不會有扶養義務。
- 公婆是不是需要幫忙?
如果公婆非常健康且生活無虞,或是仍然可以自己謀生,那就無需要扶養。
- 媳婦自己有沒有能力?
如果養公婆會讓自己陷入困境,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 順位有沒有輪到媳婦?
只要前面順位的人(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還有能力,媳婦就不用先上場。
三、丈夫過世,媳婦還要養公婆嗎?
這裡有個冷知識:丈夫過世,姻親關係並不會自動消失。法律規定只有離婚或婚姻撤銷才會切斷姻親,所以媳婦在丈夫過世後,理論上還是可能有扶養公婆的義務。
四、同居的定義很重要
法院實務多認為,夫妻一方與其配偶父母長期、實質、以生活共同體方式住居,較能認定有「同居」事實。若只是偶爾同住、幫忙照顧,未必構成「同居」關係。
五、媳婦是否能繼承公婆遺產?
媳婦雖然可能有扶養公婆的義務,但她對公婆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是說,照顧是一回事,繼承又是另一回事。
小結: 「媳婦要不要養公婆」不是傳統觀念那種「一定要」,而是要看有沒有同居、順位有沒有輪到、公婆是否真的需要、媳婦自己有沒有能力。法律給了明確的框架,並不是無條件的。
關鍵字:#扶養義務 #同居 #媳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