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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婚同居沒結成─同居生活花銷要還嗎?

甜美可人的佳佳,結識了斯文有禮的阿成,交往後確信對方就是自己的真愛,兩人尚未登記結婚,就展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初期,佳佳、阿成以夫妻相稱,如膠似漆,佳佳覺得自己太幸運遇到了真命天子。

直到阿成媽出現的那一天。

沒錯,阿成是個「媽寶」。阿成媽種種行徑,讓佳佳懷疑自己的交往對象究竟是阿成還是阿成媽。梁靜茹的分手快樂,猶如佳佳出場時自帶的背景音樂,無時無刻提醒著佳佳趕快放手。

有道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若是嫁給媽寶,加速衰老。

佳佳最終決定與阿成分手。

但阿成媽卻告訴阿成,必須向佳佳索討,阿成同居時為佳佳付出的飯錢房租、生活開銷、豪奢精品等費用,估計數十萬餘元。

佳佳嚇了一大跳,趕緊找律師諮詢,詢問自己是否需要還錢給阿成。

建構在愛情基礎上的付出,法院通常認為這是「好意施惠」關係。簡單來說,情侶分手後,原則上就是兩清。阿成想透過主張返還借款、代墊款或撤銷贈與等方式,向佳佳討回金錢或財物,難度非常高。除非,佳佳自願付錢給阿成,或者是自己承認對阿成有欠款,又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佐以白紙黑字、電子設備對話紀錄,證明雙方金錢、財物往來並非無償,而是有償或附有條件,才有討回錢財的一線生機。

所以,人生可以不念會計,但你不能不會算計。親兄弟尚且明算帳,婚前同居也務必要記帳,才不會讓自己的人生留下滿滿的惆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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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試婚同居、生活費分攤、情侶財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