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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東西的風險–可以使用原廠圖片或照片嗎?

阿成喜歡到日本、韓國旅遊,而且會趁著旅遊之便,在當地購買好用的美妝保養品或零食,每次都買到塞滿兩大行李箱回台囤貨。某天阿成心血來潮,想把這些先前囤貨的美妝保養品或零食放到自己的網路賣場拍賣。

他打的如意算盤是,把這些囤貨賣掉後,多少可以賺點零用錢,還可省下家裡空間,一兼二顧。而且,阿成之前聽鄰居說,網路上賣水貨,原則上沒有侵害原廠商標權的問題,所以應該是安啦。

為了省事且貪圖便利,阿成拷貝了原廠公司在官方網站上介紹的內容文字,也直接抓了這些產品在官方網站的精美照片,使用在自己的網路賣場上。

叮咚,您有一則新訊息。果然沒多久,阿成的網路賣場就有顧客上門了。

叮咚,您有一封掛號信。再來沒多久,阿成就收到警察局通知作筆錄了。

阿成認為產品的照片看起來沒什麼特別之處,只是產品的外觀而已。他萬萬沒想到,只是想在網路上賣東西,竟然會違反著作權法,而且還有刑事責任! 著急的阿成,趕緊諮詢律師後續要如何處理。

律師說明,著作權法對於創作程度的要求極低,甚至僅需有微量程度的創作就可以了。這些公司官方網站上的文字內容及照片,因為商品內容等文案素材有經過特別選擇及編排,而且實物照片的目的多在忠實呈現原物的外觀,每位創作者在攝影時注重的重點、細節不同,只要創作者在攝影的角度、構圖等有經過選擇及調整,有一定的安排及巧思,不是單純實體的機械式再現,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

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文案內容及照片使用於自己的網路賣場上,就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且,著作權法是有刑事責任的,若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除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還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阿成趕緊移除網路賣場上的內容,並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經過這次教訓,阿成知道,如果要在網路賣場上賣水貨,千萬不可直接使用公司的文字內容或照片,文字內容應該要自己創作,產品實物也要自己拍照,才不會東西都還沒賣出去,反而先付一大筆侵害著作權的賠償金,賠了夫人又折兵!

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提供最完善的法律諮詢與服務。

[關鍵字]著作權法、語文著作、攝影著作、重製權、公開傳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