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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能會喪失繼承權嗎?

一般情形下,當親人過世後,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不過,有些情況下,即使您原本是合法繼承人,也可能會「喪失繼承權」,也就是法律不再承認其繼承地位,民法第1145條有明確規定,以下將為各位讀者解說。

  • 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絕對失權

第一種情況稱為「絕對失權」,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如果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或雖未成功致死但被法院判刑,不論被繼承人是否有表示不得繼承,這樣的繼承人一定、當然喪失繼承權,而且不會因為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就能回復繼承權。

若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被殺害死亡,不論繼承人是否有遭判刑,就會直接喪失繼承權。但若繼承人想要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但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沒有死亡,則繼承人須受刑之宣告,才會喪失繼承權。

  • 相對失權

第二種情況稱為「相對失權」,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當繼承人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使被繼承人立遺囑、改遺囑或撤銷遺囑,或對遺囑進行偽造、變造、隱匿、或毀損,就會喪失繼承權。

上述行為只要發生,不論被繼承人是否有表示不得繼承,就會喪失繼承權,不過只要被繼承人生前「原諒」這位繼承人(法律上稱為「宥恕」),繼承權就能恢復。

  • 表示失權

第三種情況稱為「表示失權」,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而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這個人不得繼承」,那這位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條文所定的「表示」不以書面為必要,也就是不限於以遺囑或書面的方式,用口頭表示也可以,但口頭表示若有爭議會難以舉證,建議若有此情形仍以書面方式表示較為妥適。

這條款俗稱「不孝條款」,只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施加重大侮辱或虐待,且被繼承人明示排除其繼承權,也成立喪失繼承權。

那麼若被繼承人後來表示原諒,能否回復繼承權呢? 司法實務上有肯否兩說,肯定說認為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復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務上也明確指出,喪失繼承權後所為「宥恕」,自應對喪失繼承權一事為之,而非僅為情感上之宥恕 。否定說認為,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2項只有規定相對失權可以經過宥恕而回復繼承權,表示失權則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表示失權後就不能再回復繼承權 。

  • 小結

最後舉個小例子說明,若某甲故意殺害父母致死,則其繼承權絕對喪失,不可復權。若某甲逼父親改遺囑把遺產全給自己,則某甲因脅迫父親做遺囑而相對喪失繼承權,可因父親原諒而恢復。若某甲惡言辱罵、棄養已高齡父母,且父母表示不讓某甲繼承 ,則某甲之繼承權因表示失權,之後能否因父母原諒而復權?實務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不同見解。

此法律規定表達出社會對家庭倫理與尊重的重視。因法律上有特留份的規定,若在子女或繼承人不孝的狀況下,即便用遺囑將全部遺產給某位繼承人是無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此時因有表示失權的規定,被繼承人只要明確的表示對於繼承人的暴力或辱罵不予原諒,明示排除其繼承權,則可讓該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關鍵字:#繼承 #喪失繼承權 #不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