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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知多少?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路途,現代人對於身後事規劃的觀念逐漸開放,預立遺囑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但在新聞上時不時出現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遺囑無效的報導,到底要怎麼立遺囑? 有哪些是遺囑常見的錯誤態樣? 以下將一一為讀者介紹。

● 民法規定的遺囑態樣

法定的遺囑態樣共有五種: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而這五種態樣在民法中皆有規定各自的要件,必須嚴格符合法定的遺囑要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或進行公證,是最簡便的遺囑形式。其常見錯誤有以下三種態樣:

  1. 遺囑用電腦打字,僅簽名。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2. 遺囑未記明日期。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倘遺囑人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其他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倘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之。本件孔OO自書之系爭遺囑未記明年、月、日,係法院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前開說明,系爭遺囑未註記日期,法院公證人註記之日期乃認證日期,並非遺囑之一部,無從以之補正系爭遺囑之日期,系爭遺囑即屬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3. 遺囑塗改後未簽名。
    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遺囑中之刪改處或僅捺指印而未簽名註記刪改字數,抑或文字書寫不清致無法辨識內容,均與上述自書遺囑規定不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經過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保障遺囑人權益。

然而曾有案例是遺囑人以電腦繕打遺囑內容後,僅讓公證人認證其簽名,被法院認定非適法之公證遺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78 號行政訴訟判決)。

●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若為遺囑人自己書寫,雖然不符合密封遺囑的形式,但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時,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密封遺囑最具有隱密性,若遺囑人不願意讓人知悉遺囑內容,可採用密封遺囑之方式。

●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可以用打字的方式(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代筆遺囑適合不識字或不能寫字的人。其常見錯誤有以下三種態樣:

  1. 預先寫好內容,見證人將遺囑內容念出,遺囑人只說「嗯、對、好」表示同意。
    法院認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2.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聞。
  3. 見證人僅蓋章未簽名。
    此為代筆遺囑常見錯誤。若代筆遺囑上3 位見證人欄位下方只蓋有見證人之印章,並無簽名,此與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代筆遺囑必須有見證人簽名之規定不符。

●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僅適用於遺囑人生命危急之情況,因此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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