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有很夯的防彈少年,阿成則是很窮的房貸青年。
沒錯,阿成為了成功脫離爸媽的管轄,貸款買下大台北蛋殼區30年舊大樓的5坪小套房,開啟了獨立生活的篇章。只是,阿成每到深夜,總會空虛寂寞覺得冷,因此阿成領養了一隻米克斯,取名叫「事業」。期許未來能「事業有成」。
然而,在阿成持續遛「事業」一個禮拜後,電梯內竟然出現管委會公告─住戶禁止飼養寵物,違者將按月罰款新台幣1萬元直至寵物遷出為止。阿成覺得這公告簡直比扯鈴還扯,連忙找律師諮詢。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須載明於規約。大樓確實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但是,相關限制必須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明定在規約內,而不是單憑管委會張貼公告,就產生拘束住戶的效果。再者,就算規約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管委會也只能制止,而不能直接對住戶開罰。從管委會的角色來看,管委會能做的,就是先口頭勸導阿成,不可飼養寵物;若阿成置之不理,管委會必須再透過存證信函,通知阿成限期改善。阿成接獲通知,又依然故我,管委會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請機關對阿成進行裁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簡單來說,阿成只要確認規約沒有明文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大可放心養「事業」,避免「事業無成」之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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