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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黃牛一起來?─淺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之1條的修法

為了張學友60+巡迴演唱會台北站,阿成摩拳擦掌待在電腦前,想要搶票見到自己心儀的偶像。售票網站一開放購票,阿成電腦網頁上出現的卻是永無止境旋轉的圈圈,等到圈圈停止,票也賣光了,搶票真的好難啊!

大家應該記憶猶新,不久前韓國人氣女團BLACKPINK在高雄舉辦的「BORN PINK」世界巡迴演唱會甫落幕,不僅吸引大批歌迷蜂擁而至,此次也再次引發民眾對黃牛票議題的關注與討論,新聞多有「BLACKPINK黃牛票炒到40萬」。

事實上,不管是前述的BLACKPINK,或是知名天團五月天每年的演唱會,總是會造就一群人守著電腦比「網速」跟「手速」,同時也帶來了所謂的「黃牛」。

以前常有年輕朋友來問,說他在網路販賣某某演唱會門票,結果就收到警方通知開罰,問怎麼辦?事實上,此類案件,當時多半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之規定,其中「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這樣的法律效果多半是處以罰鍰。多半對想要賺取蠅頭小利的「小小黃牛」產生嚇阻效用而已,對於真正日進斗金的「大黃牛」可能不生效果,因此也就有上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之1條」的修法。

該條文於第2項規定「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第3項「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者為行政罰的責任,後者若有使用程式搶票等行為,是屬於刑事責任(白話說,後者是會有前科的)。

除此之外,主管機關還制訂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鼓勵大家實名檢舉,最高可以獲得新臺幣10萬元之獎勵

也就是說,下次一旦又發現有類似的黃牛加價行為,就可以直接向管轄演唱會等藝文表演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檢舉,藉此類規定來打擊、消滅黃牛的行為。

其實黃牛讓人深惡痛覺絕的在於,就是對於公平性的違反,也就是商業交易中的公平、平等的感受。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小至日常食衣住行的經濟活動,或到影響國家經濟甚鉅的股市交易,大抵上都必須建立在公平、平等的交易秩序下。但,黃牛行為本身可能就是代表對這個公平、平等秩序的摧毀,也因此希望透過這樣的立法,能夠確保這一點經濟秩序能夠被公平建立。但本次的立法,會不會有株連過廣的情形,尤其如果是單純因不能去演場會而出售所持有的票券?還有代購的行為,是否都有可能被認定違反此條文,就可能需要實務上的案件來檢視。尤其實際上「二手票券」交易平台已經是一個被接受的網路交易模式(如VIAGOGO、TIXINN等),還有FB上諸多二手票交換專頁,此部分在新法下將如何因應,需要觀察主管機關的實務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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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黃牛、文化創意產業法第10之1條、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