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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浪浪做愛心? 還是無窮盡爭議?─淺談愛心收養浪浪的諸問題(二)

曾有年輕學生朋友看到中途之家網站上浪貓的介紹,甚為喜歡,就收養了那隻浪貓。當然,中途之家設下了許多條件,例如有養貓經驗,經濟條件…等。當然,在一頭熱的情況下,即便是新手,也會突然自我升級成養貓達人。等到收養後,剛開始的蜜月期當然是「看貓百次不厭倦」,但等到之後,各式各樣的照顧問題,例如養貓人士唯恐避之不急的「貓瘟」、「腎衰」等健康問題一旦不幸發生後,學生收養人常情多半是「病急亂投醫,網上治百病」,等到情況越發嚴重時,不得不帶去寵物醫院診療,而因為沒有健保,每次治療費用都是對皮夾的嚴重考驗。

最後,只能厚著臉皮回去向中途之家求助,但這時中途之家多半對這類學生收養人非常不客氣,認為有欺騙且未妥善照顧、虐待動物的情形,而爭議就此產生,或甚至更嚴重的,反過來說是當初浪浪本身身體狀況就不好,更有直接丟棄的現象產生,然後再來謊稱說寵物自己走失,搞不好還會因此鬧上法院等等。

這也就是現在收養流浪動物很常產生的問題。這類中途之家與收養者間的關係該如何解決?

●此類問題,無法以買賣或贈與等傳統契約加以思考

以往「愛心收養(認養)契約(協議)書」這類正式文件,作為過濾、篩選不佳、不適當的收養(認養)人。同時,為了避免形成所謂的「君子協定」,所以早期常有連結「收養金」、「保證金」或「保證條款」來作為產生「法律拘束力」的方法。但問題是,這種類似一次性、買斷性或移轉產權的法律思考方式,是否真能處理此類問題。實際上,解釋上都有扞格之處。像上面的例子,難道要主張「瑕疵擔保」?「無償契約減輕責任」?

●正視此類送養、收養動物間的特殊契約性質

而我國的動物保護法,主要是以「植入晶片」、「要求飼主必須要提供必要醫療照顧」、「飼主對動物的注意及監督義務」及「有不當行為不得收養動物」等管制方式來達到管制飼主,甚至還以此禁止若有違反特定規定者,不得飼養或收養寵物。但該法並未特別區分此類中途之家(通常是送養方),因此,某個角度上中途之家也是飼主,收養者則是從第一飼主(中途之家),變成後續的第二或新飼主。這時,這兩位飼主間的關係如何決定,本文認為,或許可以暫時以民法上委任契約的來檢視,白話說就是中途之家委任給收養者來照顧寵物的契約,相關動保法的義務,則由現在的實際飼養者擔負法律上義務,但前任飼主(中途之家)則有類似督促、注意的義務,這樣看來也可以為中途之家訪視新飼主的相關義務找到法律上的依據,同時因為此類收養契約大多不是有償,也可以依法降低新飼主的注意義務程度。況且,配合目前大部分被接受的說法,所謂晶片植入,並非百分百作為寵物所有權的依據,而僅是一個行政上的管制,也因此不再強調「寵物是誰的物」,而是應該是「誰有妥善的照顧義務」。

●解決之道

最後,律師還是建議學生,若有發生飼養上的問題,趕快跟中途之家的愛爸愛媽聯繫,在照護動物上,他們更有經驗跟知識;在法律上,這樣也能讓人覺得你不是一個不負責任的飼主。畢竟,對於這些中途之家的愛爸愛媽,他們對寵物的愛超乎你我的想像,他們只願小傢伙們一切安好,而不是要把收養人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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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愛心收養動物、特殊契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