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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實用指南

遇到欠錢不還的人,很多人的第一直覺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相對繁複冗長,原告也需要先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其實,如果對方欠的是金錢、一定數量的可代替物(例如米、油)或有價證券,法律上還有一條更省時、省錢的捷徑——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的好處

一、不用開庭:支付命令原則上採書面審理,債權人聲請時提出相關資料即可,不需要像一般民事訴訟一樣經過開庭、言詞辯論等程序。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相對單純的案件而言,可以節省不少時間與程序成本。

二、省錢:目前聲請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為新臺幣500元,與一般財產權民事訴訟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的裁判費相比,通常低很多。

三、可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可以拿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要特別注意的是,依2015年修正後的規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只是「執行名義」,不再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因此,債務人事後若有支付命令成立前就存在的事由(例如其實已經清償),仍然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爭執。

支付命令聲請流程

一、確認債務人的身分、地址及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的聲請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如果債務人是法人,就向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契約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在支付命令程序中並不適用。

二、向管轄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

向管轄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法院受理後,會審查支付命令的聲請是否合法及是否具備應備事項。

三、法院發出支付命令

如果法院認為聲請符合規定,就會發出支付命令,並向債務人進行送達。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基本上會有兩種情況:

情況一:債務人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可以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情況二:債務人在20日內提出異議

債務人提出異議不需要附具理由,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即可。支付命令會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轉入訴訟或調解程序(詳見後文)。

聲請支付命令最容易受阻的地方

一、債務人的身分資料

法院通常會要求補正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如果手上沒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或正確住址,無法特定債務人,程序就無法繼續進行。

二、送達問題

支付命令不能以公示送達或向國外送達的方式處理。如果債務人確實住在戶籍地,即使他故意避不簽收,法院仍然可以透過同居人、受僱人代收,或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合法送達。但如果債務人早已搬離,實際住所不明,就無法合法送達。

這時候還要注意「三個月失效條款」: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發出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更要留意的是,支付命令失效後,原本因為聲請而中斷的消滅時效,會被視為不中斷。如果債權的時效快要到期,這個風險不能輕忽。

債務人異議後的後續程序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會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依法律規定,以債權人原本的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原則上,法院會通知債權人補繳後續程序所需的裁判費或聲請費;債權人原先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的500元,則可以依規定扣抵後續應繳的費用。之後,案件再依起訴或調解程序繼續進行。

另外,債務人可以只針對支付命令的一部分提出異議。

例如,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100萬元,債務人只對其中30萬元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原則上僅在這30萬元的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其餘未提出異議的70萬元部分,不因該異議而失其效力。

小結

簡單而言,若債權內容明確、債務人的身分及地址清楚,支付命令是以低成本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首選工具。但如果對方實際住所不明,建議評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以免在送達階段耗費時間與成本,甚至影響時效。